﻿<?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xml-stylesheet type="text/css" href="/page/images/rssstyle.css"?><rss version="2.0"><channel><title>政策法规 - 金秀农业信息网</title><link>http://www.jxny.com</link><language>zh-cn</language><docs>http://www.jxny.com/sitemaps/index.htm</docs><generator>http://www.jxny.com</generator><ttl>5</ttl><item><title>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管理实施办法</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58.htm</link><description><![CDATA[桂农业发〔2008〕7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管理实施办法 　　（2001年11月14日经桂农业发〔2001〕97号文发布，2006年11月22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description><category>出处：区农业厅</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9:24:55</pubdate></item><item><title>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57.htm</link><description><![CDAT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description><category></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9:23:59</pubdate></item><item><title>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56.htm</link><description><![CDATA[【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25号 【发布日期】2008-05-25 【生效日期】200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5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description><category></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9:22:55</pubdate></item><item><title>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55.htm</link><description><![CDATA[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会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description><category>来源：财政部</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9:20:8</pubdate></item><item><title>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54.htm</link><description><![CDATA[ZB G2300186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农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原药、制剂、混合制剂均须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命名。 　　凡农药产品和涉及农药的出版物均须使用通用名称。 1 命名原则 　　农药通用名称要反映农药有效成分和用途，体现名称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要简单、易懂和便于记忆。 1.1 新品种通用名称的命名： 1.1.1 化学结构简单的品种，可采用中文化学系统名。 1.1.2 化学结构复杂的品种，可依所含元素、官能团和用途定名，亦可采用特定代词定名。 1.1.3 不能用数字和字母命名。 1.]]></description><category>来源: 国家标准</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9:15:41</pubdate></item><item><title>红茶、绿茶、花茶运输包装标准</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53.htm</link><description><![CDATA[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散装红茶、绿茶、花茶运输包装的种类与规格、包装技术与方法、包装材料与要求、对内装物的要求、标志、包装件运输、包装件贮存、包装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内销和外销散装红茶、绿茶、花茶的运输包装。 　　2、引用标准 GB 6543 瓦楞纸箱 GB 5033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GB 731 麻袋的技术要求 GB 8946 塑料编织袋 GB 1349 针叶树材胶合板 GB 738 阔叶树材胶合板 GB 6544 瓦楞纸板 GB 5034 出口产品]]></description><category></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9:7:48</pubdate></item><item><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茶叶》(NY5244—2004)</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52.htm</link><description><![CDATA[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茶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茶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要求 3．1 感官指标 3．1．1 产品应具有该茶类正常的商品外形及固有的色、香、味，无异味、无劣变。 3．1．2 产品应洁净，不得混有非茶类夹杂物。 3．1．3 不着色，不得添加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 3．2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公无害食品茶叶的理化指标 3．3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无公害食品茶叶的安全指标 4 试]]></description><category>来源：农业部</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9:6:45</pubdate></item><item><title>有机茶颁证标准</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51.htm</link><description><![CDATA[前言 　Forward 　　为了保护农村特别是广大茶区的生态环境，减少和防止由于使用农药、化肥等带来的污染，促进农村特别是广大茶区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向社会提供高品质、无污染的茶叶及茶制品，推动中国有机茶的生产、贸易和消费，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要点如下： １、向茶叶行业引入了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的基本准则，符合国际有机农业发展的方向，对保护和改善我国广大茶区生态环境、促进茶业可持续发展、向国内外消费者提供无污染的茶叶制品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２、规定了有机茶生产的生态环境]]></description><category></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8:58:22</pubdate></item><item><title>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50.htm</link><description><![CDATA[《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6号）同时废止。 　　　　　　　　　　　　　　　　　　　　　　　部长　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description><category>来源：农业部</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8:56:50</pubdate></item><item><title>广西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49.htm</link><description><![CDATA[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自治区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广西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是与我区农业生产需要相结合，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运用标准化手段和方法，加快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努力提高我区农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 示范基地]]></description><category>来源：区农业厅</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8:55:34</pubdate></item><item><title>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办法</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48.htm</link><description><![CDAT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服装和标志，加强着装管理，增强农业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社会对农业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按照农业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包括：在广西区内从事与农业相关的种子、种苗、植物新品种保护、食用菌、基本农田、植物检疫、农药、化肥、环保、推广、土肥、农经、蚕业以及法律赋予农业部门的其他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服装包括：春秋装、冬装、夏装、领带、皮带、鞋子等；执法人员]]></description><category>来源：区农业厅</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8:54:45</pubdate></item><item><title>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47.htm</link><description><![CDATA[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或佩戴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description><category>来源：区农业厅</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8:54:11</pubdate></item><item><title>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办公室工作制度</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46.htm</link><description><![CDATA[一、坚持办公时间有人值班，特殊情况24小时有人值班，并开通报案电话，保证及时接案及处理突发事件。 　　二、保持办公室清洁、整齐，维护正常办公秩序。 　　三、热情接待群众的来访、举报，并详细做好记录。 　　四、及时分类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及案情举报，一般情况应在48小时内把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案情举报送交有关人员承办。紧急和重大案件随接即办。 　　五、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保证信息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六、做好综合调协工作，处理好上级和下级、干部和群众、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到上]]></description><category></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8:53:35</pubdate></item><item><title>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赔偿办法</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45.htm</link><description><![CDATA[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执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内所有农业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执]]></description><category>来源：区农业厅</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8:52:57</pubdate></item><item><title>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评比制度</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AnXiZhuangCouZiChiGouNongYeHangZhengZhiFaRenYuanKaoGaiPingBiZhiDu.htm</link><description><![CDATA[为了正确评价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格执法，每年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评比活动。 　　一、考核内容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综合考评。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指具有法律法规知识、从事农业行政执法业务的工作能力。 　　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指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 　　二、考核标准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description><category>来源：区农业厅</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8:52:20</pubdate></item><item><title>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44.htm</link><description><![CDATA[一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要自作主张我行我素； 　　二要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不要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三要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不要贪图安逸计较得失； 　　四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要以权压人简单粗暴; 　　五要勤政敬业忠于职守, 不要消极怠工玩忽职守; 　　六要精诚团结友好共事，不要离心离德互相猜疑； 　　七要胸怀全局密切配合，不要各自为政互相推诿； 　　八要雷厉风行讲究效率，不要疲沓拖拉敷衍了事； 　　九要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不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十要加强修养提高素质，不要意志消沉得过且过。]]></description><category>来源：区农业厅</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8:51:29</pubdate></item><item><title>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43.htm</link><description><![CDATA[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建设，更好地指导我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处理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归档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的行为。 　　第四条 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description><category>来源：区农业厅</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8:50:54</pubdate></item><item><title>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统计制度</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42.htm</link><description><![CDATA[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成果，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具体实施农业行政执法的部门和机构都要进行执法统计工作，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条 执法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完成后，由单位一把手签字认可。 　　第四条 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如实填报。 　　第五条 执法统计工作一般分上半年和全年各统计一次。开展专项治理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 　　第六条 执法统计内容包括案]]></description><category>来源：区农业厅</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8:50:4</pubdate></item><item><title>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41.htm</link><description><![CDATA[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重大农业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我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农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具有典型或代表性的、涉案和处罚金额较大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有重大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符合上报备案条件的，执法调查人员应在案件结案后10天内附上案件主要材料报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第四条 自治区农业厅将对各]]></description><category>来源：区农业厅</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8:49:21</pubdate></item><item><title>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title><link>http://www.jxny.com/zcfg/2009-2-5/zcfg040_0.htm</link><description><![CDATA[为了规范和监督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农业行政复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对复议申请内容、收件日期登记入册。 　　二、初审。承办人填写复议申请立案（或不予以受理）审批表，对申请书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如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提出依法受理意见；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复议机构负责人对是否立案进行审定，然后呈交复议机关负责人批示。]]></description><category></category><author></author><pubdate>2009-2-5 8:48:25</pubdate></item></channel></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