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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金秀农业信息网 来源:区农业厅 2009-2-5 8:54:4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服装和标志,加强着装管理,增强农业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社会对农业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按照农业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包括:在广西区内从事与农业相关的种子、种苗、植物新品种保护、食用菌、基本农田、植物检疫、农药、化肥、环保、推广、土肥、农经、蚕业以及法律赋予农业部门的其他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服装包括:春秋装、冬装、夏装、领带、皮带、鞋子等;执法人员标志(以下简称“执法标志”)包括:肩章、胸章等。

  第二章 制作管理

  第四条 全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服装的款式、标志等方案由自治区农业厅统一设计和确定,并负责选定二至三家服装制作厂家,相对集中制作。
  第五条 各地、市农业局负责本地市农业执法服装的具体制作工作。农业局法制科可直接与所指定的任一厂家就所订做服装的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商榷,但要将所订做服装的数量报自治区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备案。地(市)农业局与服装厂直接商榷确有困难的,可请求区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代为办理。
  第六条 各地(市)、县农业局必须按照统一确定的颜色、款式(规格和材料自定)进行制作。春秋装、冬装、夏装的裤子、裙子的颜色统一为藏青色;夏装上衣和衬衣统一为本白色;领带统一为枣红色。
  第七条 各地(市)农业局法制科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服装、标志的订购管理工作,建立订购、制作、发放等工作制度,做到领取手续完备,帐物相符。要严格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执法人员服装、标志不丢失、不外流。
  第八条 制作执法服装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责开支。符合配发条件的执法人员如有申请超标准、超指标制作的,超出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如执法服装、标志的款式、颜色及其制作厂家有变动,自治区农业厅将及时通知各地(市)县农业局。

  第三章 发放管理

  第十条 执法人员服装和标志的发放范围仅限于执法单位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各地要按照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服装、标志可参照以下标准发放:
  (一)春秋装:第一次配发2套,第3年起每两年发1套。
  (二)夏装:第一次配发2套,女同志增发裙子2条;第2年起每年发1套,女同志增发裙子1条。
  (三)冬装:第一次发两套,第4年起每3年发1套。
  (四)领带:第一次发1条,第2年起每两年发1条。
  (五)肩章:第一次秋冬肩章各发1副,第3年起每年各发1副。
  (六)胸章:只发1枚。
  (七)衬衣:每年发两件。
  (八)皮鞋:每年发一双。
  (九)皮带:每两年发一条。
  第十二条 新调进的执法人员,如果已超过了规定的发放时间,可参照上述服装发放标准,适当减少配发数。
  第十三条 没有正式调入的试用人员,暂时不予发放服装。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再从事执法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及时收回其领用的执法标志。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因公(处理事故、抢救伤员及国家、群众财产)而造成执法人员服装、标志损坏或丢失的,由所在单位查证属实后补发,并报自治区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备案。凡因本人保管不善而丢失或损坏的不予以补发,确需补发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着装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统一指导、管理和组织监督检查全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各地(市)县农业局具体负责管理所属农业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的着装。
  第十七条 严禁将执法人员的服装和执法标志赠送或借给非执法人员使用。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必须将相应的执法标志缀订在规定的位置,不得缺省。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要着装整齐,注意形象。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穿着执法服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穿着执法服装。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
责任编辑: w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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