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金秀农业信息网
来源:区农业厅
2009-2-5 8:50:54
点击:次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建设,更好地指导我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处理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归档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的行为。
第四条 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管理登记制度。
第五条 办案人员应在案件办理完毕后15天内将案件所有卷宗交给档案管理员归档。
第六条 因正当原因查阅或复印、移送执法文书档案的,须经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由档案管理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文书档案要重点保存,非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借阅、复印或转移。
第八条 由于办案人员或者档案管理员保管不当而造成执法文书档案丢失或毁损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把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成绩的考核内容之一。
责任编辑: w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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