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金秀农业信息网
来源:区农业厅
2009-2-5 8: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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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成果,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具体实施农业行政执法的部门和机构都要进行执法统计工作,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条 执法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完成后,由单位一把手签字认可。
第四条 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如实填报。
第五条 执法统计工作一般分上半年和全年各统计一次。开展专项治理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
第六条 执法统计内容包括案件举报数、受理数、执法经费数、执法次数、执法人员数、拥有执法证件和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数、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的统计。
行政许可统计包括登记许可、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贸易许可、农机安全许可、检疫证明、行业审定等情况的统计。
行政处罚统计包括立、结案数、涉案钱、物、罚没的款物、挽回的经济损失、举行听证的案件数、提起诉讼的案件数、胜诉案件数等情况的统计。
行政强制统计包括强制扣缴、强制退还、强制履行、强制检定等情况的统计。
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要把执法统计工作作为执法工作成绩的考评依据。
第九条 上半年的执法统计报表于当年的7月底前填报,全年的执法统计报表在次年的1月份前填报,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在专项执法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填报。
责任编辑: w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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