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金秀农业信息网
来源:区农业厅
2009-2-5 8:49:21
点击: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重大农业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我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农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具有典型或代表性的、涉案和处罚金额较大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有重大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符合上报备案条件的,执法调查人员应在案件结案后10天内附上案件主要材料报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第四条 自治区农业厅将对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上报备案的材料进行整理、筛选,定期通报全区,以交流情况,相互借鉴指导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对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报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一)地区(地级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3000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000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20000元以上罚款的;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20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3000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地区(地级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农资生产、经营业主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农资生产经营业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有代表性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本级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上报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的。
责任编辑: w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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