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金秀农业信息网
2009-2-5 8: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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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监督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农业行政复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对复议申请内容、收件日期登记入册。
二、初审。承办人填写复议申请立案(或不予以受理)审批表,对申请书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如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提出依法受理意见;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复议机构负责人对是否立案进行审定,然后呈交复议机关负责人批示。
四、受理。经决定受理的复议案件,制作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于收件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和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不符合《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在收件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可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五、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用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六、复议机构在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七、证据审查。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认真审查,并作阅卷笔录。
八、专业鉴定。对于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时,应提交法定部门鉴定。
九、组织审议。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织三人以上单数的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评议,并制定评议笔录。
十、制作案情审理报告书。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案情审理报告书,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复议机关首长审批。
十一、撤回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报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十二、复议决定送达。复议决定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单位,并回收送达回证。
十三、结案归档。由经办人按照有关规定把材料收集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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