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取证制度
金秀农业信息网
来源:区农业厅
2009-2-5 8: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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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二、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三、除特殊情况需要外,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统一执法工作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四、执法人员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
五、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视证、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六、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定、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复制重要书证。
八、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当地较有权威或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完毕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九、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的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十、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十二、对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由执法人员、相对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十三、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应作妥善保管。
十四、当事人以各种行为阻挠、妨碍农业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转移、销毁证据的,执法人员可提出警告,如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提交公安部门按妨碍公务处理。
十五、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w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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